因為投資本身有風險,虧損相對正常;然而,在少數情況下,銀行將承擔責任。
第壹:銀行違規銷售。在首都銀行信息港推出高風險產品之前,總會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只有當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達到相應的風險水平時,才能購買該金融產品。然而,也有極少數理財經理為了銷售業績而選擇壹些不太光明正大的手段,讓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達標”。如果是這種情況,並且證據可以找到(有點困難),那麽銀行最終將負責任。
第二:銀行的違規操作。壹般情況下,基金的投資方向會在產品招募說明書或合同中註明,但也有少數銀行不會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投資(央行已因這種情況對幾家銀行進行了罰款)。在這種情況下,銀行要對損失負責。
如果銀行沒有違規銷售或操作,並且理財產品的損失屬於正常投資風險造成的損失,那麽銀行將不會負責。當我們購買理財產品時,我們應該明白投資有風險。如果妳重視他人的利益,妳也應該承擔相應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