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條 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
(三)玩忽職守,貽誤工作;?
(四)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五)壓制批評,打擊報復;?
(六)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
(七)貪汙、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八)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財;?
(九)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壹)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
(十二)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
(十三)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
(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十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
(十六)違反紀律的其他行為。?
不可以的,公務員法中明確規定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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