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競業限制協議是指禁止員工在本單位任職期間同時在與本單位有業務競爭的單位兼職,或者禁止其在離開原單位不超過兩年後在與原單位有業務競爭的單位工作,限制人員僅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師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當事人作為公司的創始人和高級管理人員,選擇在同壹類型的公司工作是違法的。如果壹個新產品被開發出來,並且在這個時候剛剛帶給新所有者,舊所有者肯定會遭受重大損失。我們知道新產品的推出需要大量的時間和金錢。作為公司創始人,即使公司被收購,如何生存?如果這樣的事件發生在公司的特殊成員身上,我相信當事人會追究。
第三,公司通常會事先簽署各種協議,以保護自己的利益。競業協議是行業的規範,受法律保護,雙方都應遵守。但是,例如放棄社保協議和自願離職協議是公司對員工的權力剝削,希望加強管理並使行業透明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