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上市公司應披露的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其中,年度報告應當自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提交,中期報告應當自每個會計年度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提交。
上市公司預計虧損或者經營業績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及時作出業績預告。
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壹條為了規範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行為,加強信息披露事務管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應當在每壹會計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每壹會計年度上半年結束後2個月內、每壹會計年度第三個月和第九個月結束後65,438+0個月內完成並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上市公司預計虧損或者經營業績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及時作出業績預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在定期報告披露前進行業績披露,或者出現業績傳聞、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異常波動的,上市公司應當及時披露本報告期相關財務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