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則》第二十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行政強制拆除申請書;
(二)仲裁調解記錄和裁決書;
被拆遷人不同意拆遷的理由;
(四)被拆除房屋的證據保全證明;
(五)被拆遷人提供的安置房、周轉房權屬證明或補償資金證明;
(六)被拆遷人拒絕領取補償資金的,應當提交補償資金存款證明;
(七)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要求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責令當事人限期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自行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