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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輔修學士學位專業的申請、錄取程序:
(壹)教務處商開設輔修學士學位專業學院(以下簡稱“開設學院”)後,於每年5月第二周公布專業目錄及招生計劃;
(二)符合條件的學生於5月第三周向所在學院提交申請;
(三)學生所在學院於5月第四周將審核結果報送教務處;
(四)教務處根據學生的平均學分績點由高到低進行錄取。若學生所申請專業因人數過少而停開,遞補錄取到其他申請專業或重新申請;
(五)學生被錄取後,應按照學校規定繳納輔修學士學位專業學費,辦理註冊手續,並按照教學計劃要求修讀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