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排汙許可證申請表原件;
2、營業執照及組織機構代碼證正、副本;
3、所有涉及外排廢水、廢氣汙染物以及汙染物種類、排放量變化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復及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文件,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本省政策規定出具的備案證明文件;
4、排汙許可證到期前1年內合法有效的《河北省排汙許可證監測報告》原件(有關法律、法規或標準中明確監測周期為1年以上的汙染物,監測結果有效即可),應包含企業執行標準中所有需監測、檢查或確認事項和根據監測結果推算的重點汙染物的年排放量。新建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合格後申請排汙許可證的,提交《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表)》,不再提交《河北省排汙許可證監測報告》;
5、按要求應當安裝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提交其驗收材料及驗收意見,排汙許可證到期前按照規定頻次最後1次自動監測設備數據有效性審核報告、比對監測報告及合格證書,排汙許可證到期前1年內自動監測設備聯網證明;
6、排汙口規範化證明文件;
7、《河北省排汙許可技術報告》原件(新建排汙單位通過“三同時”驗收後,初次申領排汙許可證的,提供通過審批的環境影響報告原件即可,不需提供排汙許可技術報告);當然各地區政策不壹樣,最好查詢當地官網站獲得第壹手權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