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山東省教育廳關於規範普通高中招生行為的通知》嚴格管理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經批準招收復讀生的公辦教育機構,其招生範圍由批準的教育行政部門確定,但不得招收其教育行政部門管轄範圍以外的復讀生。嚴禁招收復讀生的教育機構違規開展招生宣傳,嚴禁利用減免學費、補助生活費、發放獎金、獎勵招生人員等不正當手段搶奪往屆生,嚴禁利用招收復讀生之機隨意收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