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數小公司即使在市場最好的時候仍要付出相當努力才能進入潛在投資者的視線。布希和米勒認為,對這些小公司來說,壹系列公司醜聞曝光後引發的更加嚴格的監管,使得財經公關比以前更加重要。這些公司——其中大部分不能負擔在內部聘請專人負責投資者關系——因此就要向專業的財經公關顧問尋求幫助,希望他們能夠針對諸如《公平信息披露規則》等新規定,幫助公司“制定更為復雜的信息發布流程”。
上市公司也要比以前有更高的警惕性,他們不僅要留意自己告訴投資者的內容,還要小心披露信息的方式,稍有疏忽就會違反某些條款。調查報告指出:“人們普遍認為,這2部法案都削弱了分析師對中小型企業的興趣,這就更需要找到壹條合適的途徑來吸引註意力。”
出於利益沖突的矛盾,那些壹度追蹤研究小公司、希望能夠拿到壹些投資銀行業務的華爾街證券公司的分析師們再也不能這樣做了。公司於是也不能在公布公司信息時特別關照某些分析師。最後的結果就是小公司很難贏得分析師的關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