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基層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壹般由三至十壹名委員組成。大型企業可根據需要適當增加委員名額。經費審查委員會成員,應選舉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密切聯系群眾,熱心工會經審工作,懂得財經政策,能堅持原則、求實公正、廉潔奉公的會員擔任。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委員應具備以下條件:(1)勇於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忠於職守,勤政廉潔;(2)熱心和熟悉工會工作,在職工群眾中有威信,能密切聯系群眾;(3)能掌握經濟法規,懂財經政策和財務工作,具備壹定的審計、審查能力。選好經審主任非常重要。為有利於代表會員群眾進行有效的審查監督,委員中壹般應包括工會幹部、財會或審計人員和其他的會員群眾代表;本級工會委員會主持財務工作的負責人及其管錢、管物人員不得兼任本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的成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工會法》 第四十四條 工會應當根據經費獨立原則,建立預算、決算和經費審查監督制度。各級工會建立經費審查委員會。各級工會經費收支情況應當由同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並且定期向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報告,接受監督。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有權對經費使用情況提出意見。工會經費的使用應當依法接受國家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