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第五條開戶單位可以在下列範圍內使用現金:(壹)職工工資、津貼;(二)個人勞務報酬;(三)根據國家規定頒發給個人的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等各種獎金;(四)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支出;(五)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價款;(六)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七)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八)中國人民銀行確定需要支付現金的其他支出。前款結算起點定為1000元。結算起點的調整,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報國務院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