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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4

(1)家具和家用電器不屬於王勇的個人財產。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婚前購買的用於婚後共同生活的家用電器屬於夫妻雙方共有。

(2)2/3的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因為王與女友同居是違法行為,是王與李未解除婚姻關系期間的行為。那麽,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小王的工資是夫妻共同財產。那麽,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產自然屬於夫妻共同所有。李燦給出有力證據證明2/3的人已經投資。分割財產時,可以分割。

(3)《婚姻法解釋二》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明確可以取得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收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李的專利收入屬於知識產權收入的壹種,應作為夫妻財產進行分割。

(4)壹般情況下,不支持支付損害賠償金。因為王和李離婚的主要原因不是王和他的女朋友住在壹起,而且在他們同居之前,王和李也離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