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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學建設工程管理辦法的第二章 工程項目的立項

第四條 建設工程項目立項分基本建設項目立項及維修改造項目立項。

(壹) 基本建設項目立項

1.基本建設項目投資全部由學校自籌的采用項目核準制立項,核準辦法按《教育部直屬單位建設項目核準暫行辦法》教發(2005)18號通知執行。

2. 全部或部分使用國家投資的基本建設項目,采用審批制立項,審批辦法按國務院及教育部有關規定程序執行。

(二)維修改造項目立項

1.校內各使用單位向基建後勤處提出申請報告。報告須明確維修改造方案、要求、資金來源、投資估算等,經申報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報經學校領導同意。

2.基建後勤處踏勘現場,提出維修改造方案和經費預算,並征求申報單位意見。

3.基建後勤處將維修改造方案和預算及使用單位申請報告送財務處,報學校領導或校財經領導小組審批同意予以立項。

4.基建後勤處將學校審批意見通報申報單位。申報單位壹般不得隨意更改維修改造方案。

第五條 凡納入國家建設計劃的基本建設項目,由基建後勤處先行提出建設項目的數量、建設地點、建設面積、建設投資估算、建設方案等,報請校主管領導審批並經學校建設委員會審議、提交校長辦公會議(重大項目須報校黨委常委會)討論同意後,向教育部申請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