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學制、學習年限與學分
第八條 研究生按照學分制管理,實行彈性學制。
第九條 普通碩士研究生學制為2.5年,最長學習年限不超過4.5年;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學制為2年,最長學習年限不超過4年;博士研究生學制為3年(其中不脫產學習者為4年),最長學習年限不超過6年。
超出最長學習年限者,學校不予學籍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