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隱瞞、截留、坐支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的;
二、將隱瞞、截留的款項入夥;
三、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國家財政撥款、退稅或者補助的;
四、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合夥資金的;
五、不按預算或計劃核撥國家財政資金、經費的;
六、擅自動用國庫或財政專戶資金的;
七、個人借用公款6個月以上的;
八、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
九、在內外活動中收受應上交而未上交的禮品;
10.將接受的禮物進行集體分割;
十壹、違反有關規定擅自開立銀行賬戶的;
十二、擅自使用、交換、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凍結、轉移、沒收的財產,或者擅自處理應當委托拍賣的物品的;
十三、違反有關規定為他人擔保的;
十四、違反國有資產管理法規,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十五、違反“收支兩條線”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規定,將應當列入法定賬簿的資產不列入法定賬簿或者關賬的;
十六、在財務活動中違反會計法規;
十七、有其他財經違紀違法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