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民主理財小組成員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從村務監督機構成員中推選產生。
法律依據:《農村經濟組織財務公開規定》 第四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以群眾代表為主組成的民主理財小組,對財務公開活動進行監督。民主理財小組成員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從村務監督機構成員中推選產生,其成員數依村規模和理財工作量大小確定,壹般為3至5人;村幹部、財會人員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民主理財小組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