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匿或故意銷毀依法應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等尚不構成犯罪
對單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對單位並處5千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於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3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若上述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