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第六條計算機信息網絡直接國際聯網必須使用郵電部全國公用電信網提供的國際出入口信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建立或者使用其他國際聯網信道。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聯網,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5000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五條違反本規定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