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免征個人所得稅:(壹)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中國人民解放軍軍級以上單位以及外國和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和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二)國家發行的國債和金融債券的利息;(三)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放的補貼、津貼;福利基金、撫恤金和救濟金;五、保險賠償。復員軍人、復員費、撫恤金;(七)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置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退休生活補助費;(八)依照有關法律應當免稅的駐華使館、領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九)中國政府簽訂的國際公約、協定中規定免稅的所得;(十)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收入。前款第十項免稅規定由國務院報NPC常務委員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