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與事業編制人員簽訂聘用合同,聘期壹般為3~5年,到期沒有犯嚴重錯誤,壹般都會續簽。事業編制人員如果在聘期內有職務、職稱、技能等級等的變化,則需要重新簽訂聘用合同,聘用到相應的崗位。
如果出現以下情形,事業單位是可以與編制人員解除聘用合同的。這些情形包括:
第壹,事業單位編制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別以為是編制人員就可以隨意的曠工,礦工達到壹定的數量就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事業單位編制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年度考核是檢驗事業編制人員是否適應崗位的壹個重大手段。考核不合格說明不適合這個崗位,就需要調整崗位。如果不同意調整崗位或者兩年考核不合格,則不再給予機會,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事業單位編制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如果沒有特殊約定,事業編制人員如果個人想辭職,提前30日通知事業單位是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的。
第四,事業單位編制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解除聘用合同。這個很好理解,被開除了,自然聘用關系就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