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傳統審計還是現代審計,無論是國家審計還是內部審計還是社會審計,都要以被審計單位客觀存在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及其相關經濟活動為審計對象,對其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審查和評價,以確定、證明和監督其是否認真履行了受托經濟責任。
財政收支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納入預算管理的收支和預算外收支。審計和監督財政收支是國家審計機關的主要職責。根據我國憲法規定,國家設立審計機關,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財政收支進行審計監督。我國《審計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財務收支,應當接受審計監督。在上述規定的基礎上,《審計法》第16條和第17條作出了更明確的規定:審計機關對同級各部門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