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高等學校預防和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第二十七條。經調查,確認被舉報人在科學研究及相關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認定為構成學術不端行為:
抄襲、剽竊、盜用他人學術成果的;
篡改他人研究成果的;
(三)偽造科研數據、資料、文件、筆記,或者捏造事實、謊報科研成果的;
(四)未參與研究或創作而在研究成果和學術論文上署名,未經他人許可不當使用他人署名,虛構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幾個人共同完成研究而未在成果中註明他人的工作和貢獻;
(五)在申報課題、成果、獎勵和職務評審、申請學位過程中提供虛假學術信息的;
(六)買賣論文、為他人代寫論文或者為他人代寫論文的;
(七)高等學校或者有關學術組織以及有關科研管理機構制定的規章所規定的其他學術不端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