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三條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其中,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第四十四條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管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