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註銷或者其他情形的,應當依法終止納稅義務,並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然後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按照規定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終止之日起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稅務登記。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撤銷登記的納稅人,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註銷登記之日起0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稅務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