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這壹點,中國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在《合同法》中有所表述。訂立合同時,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借錢,從雙方的法律角度來說,已經建立了借貸關系。雖然不強制簽訂相關借款協議,但考慮到雙方的利益,書面協議的存在實際上有利於保護各自的利益。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包括書證,短信或微信也是書證的壹種。雖然它們是壹種數據電文,但它們實際上是用文本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因此,短信或微信可以作為借貸關系的基礎。
可見短信和微信聊天記錄是有效的,但隨著互聯網的快速發展,這種電子憑證在技術上是可以篡改的,因此不能作為單壹憑證使用,需要其他附件才能有效識別借款事實。
因此,每個人都應該在兩次貸款之間盡可能多地鍵入貸款通知。如果借條丟失或者沒有打出來,那麽除了這條短信和微信聊天記錄之外,我們還應該尋找例如轉賬記錄、語音通話記錄和第三方證人,這樣才能真正認定借款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