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的虧損可以在2004至2008年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2004年的虧損可以在2005至2009年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由於2003年的虧損為120萬元,而2005至2008年的盈利合計為110萬元,那麽剩余的10萬元虧損不允許在2009年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2004年的虧損到2009年任然可以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所以2009年的應納稅所得額=70-50=20萬元,應納稅額=20*25%=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