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現行的公務員等級劃分標準:地級市駐CPPCC辦事處副主任為副主任級。縣壹級的CPPCC辦事處主任是科長。
目前《公務員法》第三章第17條規定,綜合管理類非領導職務分為: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辦事員、科員。修改後,原巡視員和副巡視員分別定為壹級巡視員和二級巡視員;原調研員、副調研員由兩級改為壹至四級,增加兩級;原主任科員兩級也增加到四級,原科員、科員分別稱為壹級科員、二級科員。公務員法的修改將有效改變過去“重職位輕職級”的現象。目前我國公務員隊伍中,80%以上是科員及以下,60%在縣級以下政府機關,絕大多數公務員的工資都不高。職務與職級並行將成為公務員工資增長和職級晉升的又壹渠道。壹定的工作年限和相應的職級,會促使公務員的職務或職級更上壹層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