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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死亡賠償標準

根據事故責任大小,學校給予經濟補償。學生人身損害賠償範圍壹般如下:(1)常規賠償: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費補貼、護理費、交通費等費用;(2)殘疾賠償金:殘疾用具補償費和殘疾生活補助費;(三)死亡賠償金:喪葬費、死亡補助金;(4)精神損害賠償:包括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是指用金錢對受傷學生或死亡學生家長因受傷或死亡造成的精神痛苦進行賠償。《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六條學校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應當根據責任大小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但不得承擔解決戶籍、住房、就業等與幫助受傷害學生和補償相應經濟損失無直接關系的其他事項。學校沒有責任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本著自願和可能的原則,對受傷害的學生給予適當幫助。第二十七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故意或者過失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學校賠償後,可以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