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故退學或受校紀處分開除學籍的,按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高等學校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魯政辦發〔2008〕65號)規定辦理退費,學院根據學生實際學習時間按月計退剩余學費。
對已繳清當年學費,被批準休學或參軍的學生,比照退學規定退還有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