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對此有相應的規定:
第四條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加強公務出行計劃管理,科學安排、嚴格控制外出時間、內容、路線、頻次和人數,嚴禁壹般性學習交流、部門間異地考察調研、重復考察調研。
嚴禁以各種名義和方式變相旅遊,嚴禁違規在景區舉辦會議和活動。確需接待出差的,派出單位應向接待單位發出公函,告知內容、行程和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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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相關法律法規:
第二十五條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關業務接待規定。嚴禁以招商引資名義變相安排公務接待。
本省各級黨的機關、人大、行政機關、CPPCC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國內公務接待,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省政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省內國有企業、國有金融企業和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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