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和天津金融工作委員會的職責是領導、保證、管理、監督和協調。領導力是指領導金融系統的黨建工作。主要是討論決定金融系統黨的建設中的重要工作和重大問題,緊緊圍繞黨的中心任務,聯系金融系統實際,全面加強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和作風建設。金融工委堅持黨要管黨、政企分開的原則,不領導金融業務,支持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監會在國務院領導下依法獨立履行職責,保持國有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獨立法人地位。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主要金融機構的行政領導人依照法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賦予的職權領導和組織金融業務。保障是指確保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指示決策在金融系統貫徹落實。管理是協助中央組織部做好財政系統中管幹部管理工作。監督就是監督金融系統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紀守法、清正廉潔。協調就是協調金融機構黨委之間、金融機構黨委與地方黨委之間的關系。要尊重地方黨委的意見建議,積極爭取地方黨委的支持幫助,密切配合做好各項工作。
2.金融工委是黨組織,主管黨務工作。專門管理金融機構的是市委宏觀管理部門。
金融辦是政府辦公室,是市政府專門負責金融事務的決策咨詢和研究機構。
簡單來說,金融辦隸屬於金融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