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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財產性收入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是指農村常住居民家庭總收入中,扣除從事生產和非生產經營費用支出、繳納稅款和上交承包集體任務金額以後剩余的,可直接用於進行生產性、非生產性建設投資、生活消費和積蓄的那壹部分收入。它是反映農民家庭實際收入水平的綜合性的主要指標。農民家庭純收入,既包括從事生產性和非生產性的經營收入,又包括取自在外人口寄回帶回和國家財政救濟、各種補貼等非經營性收入,既包括貨幣收入,又包括自產自用的實物收入。但不包括向銀行、信用社和向親友借款等屬於借貸性的收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 第二十壹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有利於農民收入穩定增長的機制,鼓勵支持農民拓寬增收渠道,促進農民增加收入。國家采取措施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為本集體成員提供生產生活服務,保障成員從集體經營收入中獲得收益分配的權利。國家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和涉農企業、電子商務企業、農業專業化社會化服務組織等以多種方式與農民建立緊密型利益聯結機制,讓農民***享全產業鏈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