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戶口遷移(遷出和遷入)的程序是:
l、憑錄取學校的錄取通知書和戶口本,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遷出(遷出)登記,派出所審核後出具戶籍證明。並註銷原賬戶。
2.在就讀學校註冊時,向學校戶籍管理機關提交戶籍證明和錄取通知書。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由學校戶口登記機關負責辦理集體戶口登記手續。
3.大學生畢業時由國家動員、招收、分配的,憑市、縣以上黨委或機關、人事、勞動部門出具的證明,到戶口所在地——學校戶籍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4.到新工作(單位)報到時,須向報到單位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提交戶籍證明及相關證件後,方可辦理戶口登記手續。
(2)本人攜帶戶籍證明時的註意事項。
1,不得故意塗改戶籍證明內容;
2.不弄虛作假或借用他人冒用;
3、根據出具的戶籍證明的有效期及時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戶口登記手續。
未按規定辦理上述行為之壹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處五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戶籍證明要妥善保管,防止被盜或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