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資收購企業後,原企業和新設企業職工工齡合並連續計算的,原企業無需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
2.收購後新設立的企業不接受員工在原企業的工齡的,應當按照員工在原企業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標準是: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