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銀行基本法律法規
第二節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國務院於2003年3月19日設立了銀監會。
(1)銀監會監管對象: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
(2)銀監會監管權力:非現場監督、現場檢查、監督管理談話及強制信息披露的權力。這些監督管理措施與行業自律及公眾監督***同構築起銀行業監督的完整體系。
考點: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適用範圍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適用範圍: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監管對象還包括: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經銀監會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銀監會依照《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有關規定,對經其批準在境外設立的金融機構,以及上述金融機構在境外的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註意:“中華人民***和國境內”不包含我國的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