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格執行財政部制定的《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財務制度》、《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嚴格遵照和貫徹省、市、縣(市、區)、鄉鎮(街道)和股東代表大會(股東大會)通過和制定的財務管理制度,切實加強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董事會、監事會成員的直系親屬不能被聘為本社財務主管人員。
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財務收支情況經監事會審查監督後,按委(月)逐筆明細向股東公開。
財務預決算、重大開支項目和收益分配方案,須經股東(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並接受上級集體資產主管部門的審計,將結果向全體股東公布。
村經濟合作社建立固定資產折舊制度,按規定足額提取折舊費。
村經濟合作社堅持勤儉辦社的方針,反對鋪張浪費,嚴格控制非生產性開支。
村經濟合作社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之間的關系,實行同股同利,搞好收益分配。當年凈收益先提取20-40%的公積公益金,由股東(代表)大會研究制定方案,進行分配。
建立健全經營目標責任制和相應的激勵約束機制。對經營管理成效顯著,超額完成經營目標任務的,對經營班子給予壹定的股權或經濟獎勵。對經營不善的,要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具體目標任務和考核辦法由董事會提出,經股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實施。
經村經濟合作社股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收益分配方案及目標責任考核結果,須報鄉鎮(街道)人民政府審核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