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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規範津補貼發放規定

法律分析:《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已經2013年5月3日監察部第2次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審計署審議通過。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為維護收入分配秩序,嚴肅財經紀律,規範津貼補貼政策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

法律依據:《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 第三條 有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單位,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以及有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個人,應當承擔紀律責任。屬於下列人員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處分:(壹)行政機關公務員;(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準參照《中華人民***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法律、行政法規對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處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