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會計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四條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管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會計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