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三條安全生產工作堅持中國領導。
安全生產工作要以人為本,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從源頭上防範和化解重大安全風險。
安全生產必須行業管、企業管、生產經營管,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和政府監管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從業人員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壹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其他負責人對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並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義務。
第十壹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依法及時制定有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並根據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情況適時修訂。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依法制定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確保安全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