胚胎中的審計院是清末預備立憲的重要內容,其模式,壹是繼承古代財經監督,重提審計用語;二是擬訂了《審計院官制草案》,即相當於現代人的人員組織編制:三是規定了審計職責範圍、工作程序、審計處理辦法等;四是明確了審計體制為獨立於政務機關之外的專門審計機構。同時預定於宣統四年(公元1912年)正式設立審計院。不料隨著1909年清王朝統治的壽終正寢,籌建中的審計院在胚胎時夭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