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的工業和公共配套類違法建築處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生產經營性違法建築,按照下列規定繳納罰款和土地價款後確認為非商品房地產:(壹)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其繼承人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罰款10元, 位於原農村非農建設用地紅線內的土地價格按公告依據予以減免。 (二)原村民、其他企業或非原村民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罰款30元,並按公布的基準地價的50%繳納地價。(1)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其繼承人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罰款10元,位於原農村非農建設用地紅線內的免交地價,位於原農村非農建設用地紅線外的按公布基準地價的25%繳納地價;(二)原村民、其他企業或非原村民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罰款30元,並按公布的基準地價繳納地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