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十九條公務員的職級設置在局級以下。綜合管理類公務員的職級序列分為:壹級巡視員、二級巡視員、壹級調研員、二級調研員、三級調研員、四級調研員、壹級主任科員、二級主任科員、三級主任科員、四級主任科員、壹級主任科員、二級主任科員。綜合管理以外職務的公務員的職級序列由國家依照本法另行規定。
第二十條各機關應當按照確定的職能、規格、編制限額、職數和結構比例,設置本機關公務員的具體職位,並確定各職位的工作職責和任職資格。
第二十壹條公務員的領導職務和職級應當與相應的級別相對應。公務員的領導職務、職級、等級的對應關系由國家規定。根據工作需要和領導職務與職級的對應關系,公務員擔任的領導職務和職級可以調任兼任;符合規定資格條件者可晉升領導職務或職級。公務員的級別根據其領導職務、職級、德才表現、工作業績和任職資格確定。同壹領導職務和職級的公務員,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晉升職級。
公務員的領導職務、職級和級別是確定公務員工資和其他福利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