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投資者本人名下前壹交易日日終證券類資產市值 500萬元人民幣以上。證券類資產包括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在滬深交易所和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股票、基金、債券、券商集合理財產品等,信用證券賬戶資產除外。
(二)具有兩年以上證券投資經驗,或具有會計、金融、投資、財經等相關專業背景或培訓經歷。
投資經驗的起算時間點為投資者本人名下賬戶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上海證券交易所或深圳證券交易所發生首筆股票交易之日。
“個人投資者的會計、金融、投資、財經等相關專業背景或培訓經歷”具體如何把握?
對證券投資經驗,或相關專業背景、培訓經歷提出要求,是為了審慎評估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引導投資者理性參與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在具體把握上,投資者與主辦券商應厘清雙方權責關系。投資者要主動提供有關會計、金融、投資、財經等相關專業的學歷證書、考試合格證明文件、培訓證書等材料,證明自身具備相關專業背景或培訓經歷,並接受主辦券商的風險測評,確認自身具備參與市場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主辦券商應做好風險揭示、風險測評和業務留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