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累計繳費時間超過1不滿2年的,可以領取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2)累計繳費時間2年以上不滿3年的,可以領取6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3)累計繳費時間3年以上不滿4年的,可以領取9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4)累計繳費時間4年以上不滿5年的,可以領取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五)累計繳費時間超過5年的,每滿壹年發給壹個月失業保險金,並確定增加的月數。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內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人員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合並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