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雜誌社的壹名編輯,我的作品在我任職的雜誌社的周刊上發表取得壹部分所得,後本單位又給我出書,又取得壹部分所得,我應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
答:國稅函[2002]146號文件規定:關於報刊、雜誌、出版等單位的職員在本單位的刊物上發表作品、出版圖書取得所得征稅的問題
(壹)任職、受雇於報刊、雜誌等單位的記者、編輯等專業人員,因在本單位的報刊、雜誌上發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屬於因任職、受雇而取得的所得,應與其當月工資收入合並,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除上述專業人員以外,其他人員在本單位的報刊、雜誌上發表作品取得的所得,應按"稿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出版社的.專業作者撰寫、編寫或翻譯的作品,由本社以圖書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費收入,應按"稿酬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提示:您在任職的報刊上發表您的作品取得的所得,應並入到當月工資收入中,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後本社以圖書形式出版而取得的收入,應按?稿酬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