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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學學士學位授予工作規則的補充規定

第十壹條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必須堅持標準,嚴格要求,公平合理,確保質量。如果在學位申請或考試過程中發現弄虛作假,壹經查實,將嚴肅處理並撤銷已授予的學士學位。

第十二條學位證書遺失的,不能補辦。

第十三條本工作規則經學位評定委員會授權,由教務處負責解釋。自自習場所評估委員會討論通過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