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十三局是指公務員事務局、商務及經濟局、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發展局、教育局、環境局、財經事務及庫務局、食物及衛生局、民政事務局、勞工及福利局、保安局及運輸及房屋局。
1.政務司司長的職權源自香港的殖民地時代。1976年改稱布政司,任香港總督第壹副手,行政會議及立法會當然議員,指揮秘書處(香港回歸後改稱政府總部)及所有政府公務員執行香港總督的指示。
2.財政司司長的主要職責是與有關的政策局局長合作,監察財政、金融、經濟、貿易和就業等範疇的政策的制訂和推行;根據行政長官的施政綱領和《公共財政條例》的規定,編制政府財政預算。
3.香港律政司司長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三位司級官員之壹。他掌管香港律政司,負責香港政府的法律事務,包括提出所有刑事檢控,草擬政府提出的所有法律,以及向香港政府提供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