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城市供熱管理條例》規定,長春市供熱期為10月20日至翌年4月6日。
按照《長春市城市供熱管理條例》規定,居民熱用戶室內主要房間供熱溫度晝夜平均不得低於18℃,在檢測居民室內溫度時,以居民臥室、起居室(廳)或者其他部分的門進深1/2處距地面1.4米高點為檢測點進行檢測。同時,按照相關“民生服務”要求,長春市供熱也正從“達標的18℃”向“舒適型的21℃”邁進。
擴展資料
長春2020-2021供熱費標準
依據長公聯字20138號文件、長府發201521號文件、長府發2016267號文件,居民住宅供熱價格為每平方米27.00元(建築面積)。非居民(經營性房屋和其他房屋)供熱價格為每平方米31.00元(建築面積)。非居民(經營性房屋和其他房屋)層高超過3米的,每超0.3米,熱費加收5%,最高加價不超過50%。層高超過6米的與供熱企業協商價格。
閣樓、地下室收費:根據長公聯字20138號文件,閣樓住宅、地下室安裝采暖裝置的按房屋產權證記載的建築面積收取熱費。閣樓、地下室面積未計入房屋產權標註的,層高超過2.20米的部位按全面積計算,不足2.20米的部位按1/2面積計算。未安裝采暖裝置的,暫不收費。
閩南網-2020-2021年長春供暖時間起止日期:幾月幾號開始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