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審計方法的選擇要適合審計方法。由於所需的審計證據不同,獲取證據的方式也不同,因此必須采用不同的審計方法。例如,當對被審計單位實施現場審計時,經常采用清查法和觀察法,但如果提交審計,則不能采用這些方法。
(3)審計方法的選擇應與被審計單位的實際相關。被審計單位管理良好,內部控制相對健全有效,審計人員可以選擇抽查的方式。相反,被審計單位管理不善,內部控制不完善,財務工作混亂,因此應選擇詳細調查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