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需要轉入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的;
3、需要調減的重點支出預算金額;
4、需要增加借貸債務的金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六十七條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中央預算和經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地方預算,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進行調整:
(壹)需要增加或減少預算支出總額的;
(二)需要轉入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的;
(三)需要減少預算中安排的重點支出數額的;
(4)需要增加舉借債務的數額。